朝阳市医保患者就医管理的相关规定

发布日期:

2020-09-09


朝阳市医保患者从2007年开始实行定额管理,总体原则是超支医院自付,节余奖励。根据我院的具体情况,经院务会研究决定做出如下规定:

一、市医保患者住院治疗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普通住院2200.00元/人均,外周介入5000.00元/人均,心脏支架3.8万元/人均,每增加一支架多加1.4万元,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院负担。

二、患者住院时接诊医生必须问清楚是否是市医保患者,按市医保的相关规定划卡住院、交费。未明身份用药超标由开方医生自付。

三、市医保患者住院每日药品消费总额不超过150.00元。抗菌药物最高用头孢噻肟钠、加替沙星,如病情需要用药超标时,管床医生必须亲自与武院长沟通,否则药品超标部分按患者实际报销比例从开方医生工资中扣除。

四、各科室的管床医生必须做好市医保患者的正面解释工作,保证患者得到及时正确的治疗。如因限价出现患者投诉,将追究管床医生的责任。

五、患者用药应限制甲乙类药品各占50%,如病情需要用乙类药品或目录外药品,必须与患者或家属沟通,说清自付比例,并签署用药知情同意书。

六、杜绝医嘱外用药,否则开方医生自付。

七、患者出院时口服药品只能带一周,不许带静脉用药。

八、市医保门诊慢性病患者就医,必须由医保科慢性病门诊医生接诊,其他科室的医生无权接待,如出现其他科室医生出具的处方、药费收据,由开方医生自己负责。